「上官秘書,我願意付出任何代價,只要Blue改變心意,願意將永恆給我唱。請妳轉達Blue好嗎?我是很誠心誠意的。」王琳拜託她,「上官秘書,妳和Blue交情那麼好,一定有辦法說服他,對不對?」
「很抱歉,我無能無力,請妳離開這裡吧。」
「我……」眼角瞄見抱著一迭文件走出來的羅桑,王琳立刻改口:「那我找羅助理,可以嗎?」
「妳──」上官月秀眉一蹙,王琳已經溜過她身旁,擋住要敲門的羅桑。
「羅助理,我有事拜託妳。」
「我──」羅桑才想說不認識她,王琳又把話搶了過去。
「妳幫我跟Blue說,請他把永恆給我唱,我願意付出任何代價,只要Blue開口,我什麼都願意,真的,什麼都可以──」王琳急切地道。
羅桑還來不及回答,上官月已經打電話請警衛上來。
「把這位王小姐請下樓,另外,轉告一樓的值班警衛和接待小姐,隨意放行閒雜人等闖進九樓,本月份扣薪三成。」上官月難得這麼嚴厲,但是這等失職,在辛氏絕不允許。
念在這是初犯,所以上官月只下令扣薪三成,並沒有直接請他們走人。
「是。」兩名備援警衛立刻架住王琳。
「放開我,你們──」她是王琳耶!
「帶下樓。」上官月面無表情地下令。
「你們敢!?非禮──」王琳大叫。
「妳再鬧一聲,我就報警,看看妳是不是不在乎上社會版頭條?」上官月冷聲道。
王琳立刻閉上嘴。
「帶她下樓,親自看著她離開,往後王小姐為本公司之拒絕往來戶。」上官月下令。
「是,上官小姐。」兩名警衛立刻照辦。
上官小姐的命令,在辛氏就相當於總經理本人的金口,誰都不能任意違背。
「月姊……」羅桑擔心地望著她。
她從來沒見過待人和善的月姊發脾氣,頂多……只看過她因為「某人」的來訪而驚慌失措的模樣而已。
「我沒事。」上官月調勻呼息。「不要理會她說的話,先把文件送去給總經理看。」
「哦。」羅桑點點頭,才轉開身,想到什麼又疑惑地回過頭,「月姊,她說……願意付出任何代價,只求Blue答應讓她唱永恆,那是什麼意思?」
上官月訝異了下,然後忍住想笑的衝動。
「妳把同樣的話轉達給Blue,他會把答案告訴妳的。」上官月揮揮手,催她趕快進去。
「哦,好。」那她去問藍司。
等總經室的門關上,上官月才放聲笑出來。
天哪,那麼明顯的話意,只有單純的羅桑才會聽不懂!而──她很期待,當Blue聽到這句話後,會有什麼驚人的反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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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女人永遠別想唱他寫的歌!
這就是藍司聽到那些話的反應。
望著羅桑還在等著他解答的小臉,他深吸口氣,忍住,不可以把沖天怒火給飆出來。
「藍司?」他臉色好怪。
「沒什麼,不要理她,她瘋了。」藍司說道。
「真的嗎?」她怎麼就是覺得……不太對勁?
「真的。」藍司一臉嚴肅,語氣正經到不行,「演藝圈是個很現實的圈子,有求於人的人,什麼事、什麼話都說得出來,但不是每件事、每個人都可以用談條件來論買賣。雖然我靠寫歌吃飯,但那不代表什麼人想買我寫的歌,我就得賣,我有我的原則。」
「喔。」羅桑似懂非懂地點點頭,不再追問。
藍司鬆口氣。
幸好小桑聽不懂,否則要是她誤會了什麼,那個女人死十次都夠賠!
「走吧,中午了,妳的吃飯時間到了。」拿起兩個便當,藍司擁著羅桑準備回助理室進行甜蜜的午餐約會,臨走前不忘交代:「濯,把我的答覆轉達給冠亞唱片的老闆知道,另外,請他約束好自己的歌手,別讓她再來騷擾我。然後,別說我對你不好,今天的排骨便當人人有份,那兩個是你和阿月仔的。小小飯盒,不成敬意,但請笑納。」說完,走人也。
他們出去,上官月正好進來。
「他是什麼反應?」上官月問的沒頭沒腦,但辛皓濯一聽就知道她在問什麼。
「氣翻了。」辛皓濯眼神露出笑意。「妳不該讓羅桑來問他那句話,那只會火上加油而已。」讓Blue對王琳的印象更壞。
「我認為她的確欠教訓。」上官月面不改色地道,「她人紅、歌紅、受大眾歡迎,都是她的事,但如果以為靠這份人氣,就可以在辛氏暢行無阻,那她就來錯地方了。」
「她做了什麼事?」上官月難得的怒氣,讓辛皓濯不得不問。
「她跟著Blue來到九樓,樓下人員居然都沒有通報,也沒有人攔阻,如果人人都這樣,那九樓的總經理室到底是辦公室,還是觀光大樓?」
辛皓濯一聽,臉色微沉。
「給處分了嗎?」
「我下令,一樓的接待人員與值班警衛,本月份扣薪三成。」上官月不認為自己罰得重了。
「很好。」辛皓濯只點點頭。
九樓除了是他的辦公室外,檔案房裡也放置了不少公司的機密文件,豈能任人隨意來去?
上官月處理的很好。
「另外,我請警衛把那個王小姐給『請』下樓了,並且交代警衛以後絕對不能放她上來。」
「妳設想的很周到。」她的能力,一直是他非常信賴的。「下午上班時間一到,妳立刻致電給冠亞唱片的陳老闆,就說王琳的跟蹤行為讓Blue非常生氣,如果冠亞以後還想跟辛氏合作,最好約束好他旗下藝人的行為,否則,不要怪我們告他們違約。」
為了預防有這種糾纏的行為發生,所以辛氏在簽署任何合約之前,都會附加一個條件,那就是「對方的藝人、經紀人,或老闆、員工及其所有家屬,均不得對創作人進行干擾、遊說、跟蹤的行為,否則,創作人得以自行解約,並無須負任何違約責任。而對方公司則必須負連帶責任,賠償創作人與辛氏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之所有損失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