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因為你的表現,就是給人家這種感覺。」
嚴士揚喘息著,憤怒與訝異交加,「我是個檢察官,小君是受害者,我他媽的不應該幫她嗎?」
「你是檢察官?但你卻忘了該怎麼羈押嫌疑人?如果不是牽扯私人情感,你會把這麼重要的『基本常識』都給忘了嗎?你騙鬼!」一字一句清楚說著,非常強調基本常識那四個字。
「我……」
李嘉蓉不想再跟他多說,「嚴士揚,你還愛不愛小君,我其實一點都不在意,我也沒資格管你;可是你聽清楚了,不要再拿這個來其負小璇!」
想起那天晚上小璇跪在地上收拾那些他送給她的六法全書,那個畫面、那個場景,李嘉蓉就跟著心痛到無以復加。
「我……我哪有?」
「我坦白說吧!小璇愛你這麼多年了,你如果不能回應她,就離她遠一點,不要再傷害她。」
「為什麼要把話扯到那邊去?我是在公事上跟小璇發生一點爭執……」
「公事?自己分得清楚嗎?」李嘉蓉站起來,「你不用回答我,回答你自己就好。」
邁開步伐,本來要走,但還有話不吐不快,「我聽到你們那天的話了,你質疑小璇所謂的正義,我告訴你,我認識小璇很多年了,她沒有對不起誰,包括你、包括小君;小璇沒說,但我知道,你這樣質疑簡直比殺了她還狠!嚴士揚,我不想罵你,但你真的很可惡!」說完就走。
嚴士揚一個人坐在鐵椅上,眼神茫然,拳頭緊握;他抱著頭,彎下腰,雙手手肘就放在大腿上──此刻的他陷入了無邊無際的痛苦。
他對小君到底是怎樣,現在連他自己都不清楚了;小璇,還有小璇,他到底該怎麼辦?
第7章(1)
這起案子還在檢方的調查中,沈佩璇無從聞問,她也不想多管──為了要不要羈押唐榮,她跟士揚幾乎反目,雖然她心中毫無歉疚,但還是祈禱……
如果要起訴,這案子不要給她審,給哪個庭審都好,放過她吧……可她沒這麼好運。
檢方經過一周後,還是以加重強制性交罪將唐榮起訴;案子送到地院,電腦一抽籤,還是由沈佩璇來負責。
接到卷宗那天,她歎息再三,認命的花了許久時間閱卷,將檢方搜集的資料一遍又一遍讀過,這裡面包括小君的說詞,包扦檢方訊問唐榮的筆錄。
學姊李嘉蓉站在一旁幫忙整理卷宗,「小璇,怎麼樣?」
搖頭,「很麻煩。」
「怎麼說?」實在令人好奇。
尤其這個局面更令人好奇──阿揚跟小君在大學時代是情侶,那些一直在關注此事的八卦媒體都知道這件事了;而媒體不知從哪得來的消息,或許是透過地院某個看過小璇和阿揚密切往來的人透露的,竟然八九不離十的猜到了小璇、阿揚與小君之間的關係。
現在,小璇要負責審這個案子,到底結果會如何,大家都在猜。
可想而知,小璇會有多為難、多掙扎──她是個法官,她一定得公正的審判,就算嚴士揚一直在叫囂說唐榮一定有罪,依照小璇的個性,她也不會這麼快就先入為主。
所有人都在猜,有人認為小璇為了怕嚴士揚跟小君復合,一定會判唐榮無罪;也有人說沈法官才不是這種人,有罪就是有罪、沒罪就是沒罪……
「不要問,很恐布。」
她努力一笑,李嘉蓉也笑了。
就在此時,外面有人敲門,開門進來,「法官,開庭了。」
「我知道了。」同樣的,她站起身,穿上了法官袍,抱起卷宗,一個人走出辦公室,走向法庭。
到庭後,她一如往常就坐;與往常不同的是,此次案件由三人合議審判,只是由沈佩璇擔任審判長的職務。
嚴士揚就坐在檢察官席間,他的眼神看著沈佩璇,兩人四目相交;沈佩璇立刻移開眼神,與一旁的受命法官交談。
自從那天吵過一架後,他們好久沒見面了──嚴士揚在心裡歎息,學姊說的話在他心裡發酵。
也許他話說得真的太重了……
小君重新出現在他面前,又是這樣受盡傷害的出現,讓他無法克制自己的情緒,只想著要透過法律幫小君討回公道。
也許他太衝動,傷了小璇……
「起訴狀已經收到,我會女排受命法官進行證據調查庭,被告針對檢方提出的證據與自白,如果有任何質疑,都可以提出,受命法官會一一做出裁定……」
「審判長!辯方有話要說。」
沈佩璇看著,還是唐榮那個律師,而唐榮就坐在一旁,一臉不在乎的樣子。
「你說。」
被告律師站起來,顯然已經做好準備,他手裡拿張紙,一副趾高氣昂的樣子,「審判長,辯方請求判長裁定不受理檢方的起訴,因為檢方就此案件的起訴不合法。」
嚴士揚瞪著律師,簡直像是要把對方拆解入腹。
沈佩璇看著,心裡直歎息,這男人怎麼還是這樣?平常脾氣已經夠不好了……扯到小君的事,他更難控制脾氣……
唉……「怎麼說?」
「檢方以加重強制性交罪將我的當事人起訴,但正如辯方上次在羈押庭上說的話,第一,汪映君小姐與我的當事人是未婚夫妻,幾乎如同配偶,配偶間如果涉及強制性交罪,必須由身為配偶之人提出告訴後,檢方才能追訴,這是告訴乃論罪的基本常識。」
「第二,檢方以刑法第兩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加重事由起訴,也是誤會。」
「放屁,被告在被害人身上拿刀刻字,然後強制性交,這就是加重強制性交。」嚴士揚說著。
沈佩璇點頭,「就法條上的文字來看,檢方並沒有說錯。」
「但是我方上次也說過了,汪映君小姐身上受的傷是他們未婚夫妻間性行為之一部分,主觀上難以認為是凌虐,頂多稱得上是刑法第兩百八十二條的加工自傷,而加工自傷必須要達重傷程度才可起訴,而汪小姐並未受到重傷,顯而易見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