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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9 頁

 

  我們將不能直接說出該色情、暴力行為的名稱,以免導致「教唆犯罪」或「教導犯罪」、「猥褻」的疑問。

  上面那段話,恐怕有人不知道是什麼意思。

  我就把刑法直接PO上來好了。

  第十條,第五點:稱性交者,謂下列性侵入行為:一、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門或口腔之行為。二、以性器以外之其它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門之行為。

  第兩百七十一條:殺人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當我看到這段話時,笑了,但是也非常的難過。

  我們的創作難道要被硬繃繃的條文取代?浪漫到哪裡去了?唯美到哪裡去了?如果小說家不再能形容天空的顏色有多麼地湛藍,而只能寫:「今天天空的顏色是色票第一百五十號的顏色」,請問還有誰能領略所謂文字之關,愛情之真?

  性行為=猥褻嗎?言惰小說裡,不能有性行為發生嗎?愛情不該有性,它必須是柏拉圖式的嗎?

  還有,什麼樣的描寫能不讓人感到羞恥呢?同樣的一件事、同樣的一個動作,描寫得多就一定危害到青少年,描寫得少就一定保證青少年能「身心健康」嗎?如果看了十本描寫「少量」性行為的書,等不等同於一本「大量」描寫性行為的書呢?禁止一本有「大量」性行為的書,卻允許大量的「少量」性行為書籍在市面上販售,請問這麼做是助長青少年性行為氾濫,抑或是降低?

  或者我該問的是,到底是「描寫」有罪,或是「量多」、「量少」的問題→這真的是在分級嗎?或是在進行一場有關性行為的文字整肅?

  假使以上的東西真能規範、衡量出來,有經過等同嚴格的青少年身心靈普查說:這麼做,對於保護青少年有顯著成效的話,那麼我願意放棄這枝筆,回頭去做我的英文老師了。

  無論是文字(小說)、圖片(漫畫),都是誕生自人與生俱來的創作慾望。

  性格風趣的人,寫出風趣幽默的書;性格嚴肅的人,寫出諷世、冷眼旁觀的書;性格多變的人,寫出千變萬化的書。每個人都以自己的手法去表現、呈現自己內心所潛藏的一個世界,「手法」雖有不同──以電影、以歌曲、以繪圖、以文字,但這些種類都是抒發了人類心靈情感與分享思想的一個過程。

  或許有的表現手法激烈、前衛,或許有的表現手法溫和、保守,但是我們不能因為如此,便不接受哪一種手法。你可以說自己不喜歡,但不能說哪一種手法該被「消滅」。你可以放下一本你不喜歡看的書,再去找尋另一本會讓你喜歡的書,但不能說所有的書都是「毫無益處」的。

  畢加索的圖在早期被晝評評得一無是處,可是幸好他們沒有將它丟進火裡頭燒掉,所以後世的人才有機會「喜歡」畢加索,不是嗎?

  任何創作都無法像「食品」一樣,能讓人拆解、分開、一個個成分去分析,最後來決定它是有害或無害。

  即使是維他命C,吃多了對身體也沒有益處,可能會降低你的身體攝取某種營養素,那麼我們難道該禁絕所有的維他命C嗎?或者需要申請醫師處方箋,先去做個身體健康檢查,再來吃維他命?

  好吧,能這麼做當然很好,可是我想有再多醫院、再多醫生,也不夠塞這些必須做身體健康檢查的一般人。萬一你遇上一個庸醫或是檢查時弄錯了樣本,搞不好就這樣弄丟了小命。

  假如說今天法律這麼規定:父母有義務保護自家兒童與青少年,因此進入書店、租書店時,必須強制父母與兒童、青少年同行,陪孩子們一起挑書,否則將對父母開單處罰。

  這樣的條文若是可笑之至,不可能施行的話,那麼換個角度讓法律代替父母的職責,對出版所有書籍、販賣所有書籍的進行審核,重罰懲處讓青少年閱讀的店家──這,是否又是變相地鼓勵家長,可以更放心地不去管教孩子,放任他們繼續給「國家」管教?

  當一切會污染他們的因素,上從歌曲音樂,下到電玩、網絡、書籍都限制光了,小孩子卻還是學壞了,青少年犯罪率卻還是居高不下,屆時家長與國家,哪一邊必須為此負責?

  我想上面兩者都不會負責,而會端出另一套如下的說詞:「這一定是目前的管理有漏洞,我們還不夠嚴格施行這些管制,我們理應加強管制,直到確定沒有人污染我們國家未來的主人翁為止!」

  唉。

  不去思索防止犯罪的基礎,不應是建立在杜絕一切犯罪信息,而在強化國人的法律觀念──讓國人瞭解在法治國家中犯罪會受到的處罰。相反地,卻在媒體上不斷播放著「累犯進進出出監獄」、「黑道殯葬隆重,政界、商界名流致匾」、「炸彈客輕易就可交保」這樣「破壞」法治尊嚴的訊息,這才是容易讓人產生「犯罪無所謂」錯覺的來源,這才是導致犯罪率高漲的主因吧!限定哪種出版品不能出版,不如家家戶戶開始研讀六法全書。

  而這分級辦法實行到最後,萬一無法讓新聞局長林佳龍先生達成他在廣告中所說的:「讓我們的青少年遠離色情與暴力污染」的天使群像,反而只會讓他的政績中多添一筆「扼殺」出版業的臭名而已。

  「這就是您要的嗎?新聞局長?」

  身在出版界,我們真的不希望您把「出版品」列為「違禁品」來拯救我們,這麼做只會讓台灣除了沒有「台灣電影」,連「台灣各類出版品」都將銷聲匿跡。

  差點忘記這是後記,洋洋灑灑,轉眼又寫了一篇長文。(笑)

  還有更多與這分級辦法相關的各界觀點,如果大家有空的話,歡迎到網絡上參與這些討論,也謝謝你看完葆琳的囉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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