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 > 聚散兩依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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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44 頁

 

  「嗨!姐,你聽!」倩雲忽然對她說:「不知道是哪個學校在歡送同學,居然在奏樂呢!」

  盼雲鬆了一口大氣,那麼,不是她的幻覺了。那麼,是真的有音樂聲了。那麼,她並沒有患精神分裂症了。她跟著鴻志和親友們走上了電動梯。

  電動梯升上了最後一級,驀然間,有五個年輕人在他們面前一列隊的閃開,每人都背著吉他。一聲清脆的吉他聲劃破了嘈雜的人聲,接著,一支久違了的歌,一支熟悉的歌,一支早該被遺忘的歌就響了起來。唱這支歌的,正是傲然挺立的高寒?耙蒼悒須t撓甑危祥a鈺r暗穆湟叮狫D澹狫D迨前晶袃~#?br />
  聚也依依,散也依依!

  也曾聽海浪的呼吸,也曾聽杜鵑的輕啼,聽不清,聽不清的是愛的低語,

  魂也依依,夢也依依!

  也曾問流水的消息,也曾問白雲的去處,問不清,問不清的是愛的情緒,

  見也依依,別也依依!

 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」

  盼雲覺得不能呼吸了,覺得也不能行動了。她瞪著高寒和那些年輕人。耳邊,倩雲在驚呼著:

  「埃及人合唱團!天知道,他們五個已經解散好幾年了!是什麼鬼力量又讓他們五個聚在一起了?真是怪事!高寒,喂!高寒!」高寒垂著頭,撥著弦,似乎根本沒聽到倩雲的呼叫聲。倒是高望,對倩雲投過來頗有含意的一瞥。他們繼續扣弦而歌,盼雲在驚懼、恐慌、震動,和迷亂中,聽到高寒還在唱這支歌的尾奏: 「依依又依依!依依又依依,往者已矣,來者可追,

  別再把心中的門兒緊緊關閉,

  且立定腳跟,回頭莫遲疑!」

  歌聲在逐漸變低和重複的「回頭莫遲疑」中結束。盼雲呆立在那兒,已經目眩神移,心碎魂摧。她咬著嘴唇,眼中迷濛著淚水。那始終不知情的倩雲已一把抓住了高望,大聲問:「高望!你們這是在做什麼?」

  「你問我們在做什麼嗎?」高望聲音洪亮的回答,似乎要講給全機場的人聽。「讓我告訴你,我們埃及人解散好多年了。因為許多年以前,大哥為了一段感情把自己給活埋了。昨晚,我才知道大哥的故事。連夜之間,我重新召集了埃及人,想製造出一次奇跡──把活埋的大哥給救出來!你相信奇跡嗎?倩雲?你知道埃及人是最會製造奇跡的!所以,他們能在沙漠上造金字塔!」倩雲目瞪口呆,她看著高望,看著他脖子上掛著的「金字塔」,再看看他們每人脖子上墜著的埃及飾物,驀然回頭,她瞪著盼雲胸前垂著的「獅身人面」。眼裡在一剎那間,充滿了恍悟、驚奇、瞭解、詫異、關懷、同情……和不相信的各種複雜情緒。她握住盼雲的手,發現盼雲的手已經冷得像冰,她激動的喊:「姐姐!」鴻志看著這一切,也伸出手去,他的胳膊又長又厚實,他一把攬住盼雲的肩,簡單的說了句:

  「走吧!該進出境室了。」

  盼雲顫慄了一下。出於本能的,她跟著鴻志往出境室的方向走去。親友們及賀家兩老莫名其妙的看看埃及人,也簇擁著盼雲和鴻志走向出境室。

  倩雲沒有跟過去,她呆了。瞪視著高寒和高望兄弟,她不知道該說什麼好。高寒仍然沒有抬頭,只是自顧自的撥著弦,自始至終,他就沒看過盼雲一眼。這時,他在輕聲和著吉他低唱: 「為什麼不回頭展顏一笑?

  讓煩惱統統溜掉?為什麼不停住你的腳步,

  讓我的歌聲把你留住?……」

  盼雲和鴻志已經走到出境室門口了。盼雲手裡緊握著護照、機票、登機證。鴻志從她手中去取證件,她捏得好緊,死握著不放手。整個人呆呆怔怔的,像個木頭人。鴻志低喊:「盼雲!」她嚇了一跳,驚覺的抬起頭來,睜大眼睛看著鴻志。眼淚慢慢的湧滿了眼眶,沿著面頰迅速的墜落。她一聲不響的放開手,讓鴻志取去證件,更多的眼淚紛紛亂亂的跌下來,跌碎在衣襟上。她瞅著他,流淚的眼睛裡盛滿了哀懇、求恕、祈諒,和痛楚。鴻志把登機證和證件放在櫃檯上,他蒼白著臉,瞪視著盼雲。櫃檯小姐伸手去取證件,忽然間,鴻志「啪」的一聲,用手迅速的拍在桌上,按住了那些證件,他瞪著盼雲,粗聲說:「我看,我的冒險是已經失敗了!你一直是自己的主人,你該主宰你自己的命運!我很想帶你回美國,但是,我不想用我的下半輩子,去治療一個精神恍惚的病患者!去吧!」

  她呆站著,彷彿沒有聽懂。於是,他又大聲說:

  「你永遠是個神話裡的人物,只能和相信奇跡的人在一起!我早就說過我們之間沒有神話!我也不想把你活埋,懂了嗎?」她張大眼睛,眼中閃過一抹光采,接著,她整個臉龐都煥發起來,璀璨起來。他從沒看過她如此美麗,如此動人,如此綻放著光華。她深深吸氣,雙手抓住了他的手,給了他又感激、又感動、又熱烈的緊緊的一握。然後,她放開他,倏然回頭,對那長廊的一端奔去。

  那兒,高寒像個復活的木乃伊般,突然挺直了身子,瞪視著那向自己奔過來的人影。

  盼雲直奔過去,穿過了長廊,越過了人群。衝過了那相信「奇跡」的埃及人合唱團。她直奔過去,大喊出一聲長久以來,就塞在喉嚨口的一個名字:

  「高寒!」

  ─全書完──

 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日午後初稿完稿

 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晚改寫完稿

  一九八○年四月廿四日最後修正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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