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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47 頁

 

  我立即答:

  「可是,耀暉一直跟在我身邊長大,他與我的感情很好,而且信暉與耀暉是同父同母所生的。」

  羅本堂答:

  「金太太,法律是不講感情關係的,金旭暉是金耀暉的兄長,也是金老先生的合法承繼人之一,他如果要爭取成為幼弟的信託監護人,他還是會被承認這份資格的。」

  「耀暉未心會答應。」我很有把握地說。

  「旭暉亦未必會申請,堅持要當金耀暉的監護人。」惜如也這樣說。

  我是同意她的話的。

  金旭暉不似是個看重手足親情的人,況且他身在外國,怎麼照顧幼弟呢?

  當然,其後證實我的思想依然幼稚膚淺。

  之所以如此,就是還未學曉凡事從本身利益角度出發。

  一旦把仁義信愛作為看事處事的大前提,就會誤導思想,估計錯誤。

  既是心上同意惜如的想法,也就無謂在這自以為不會發生的事上執拗下去。

  羅律師說:

  金老先生名下的產業,可分為三份。其中一份應由金信暉的遺屬認領。他既然沒有遺囑,照法律規定應由兩位嫂夫人以及子女分領。

  「羅律師,應該怎麼個分法?」

  「妻子可占遺產百分之五十,其餘一半歸子女平分,不論男女。至於妻子的一份,金信暉先生的原配可以得三分之二,另一位金太太可以得三分之一。」

  健如一聽,臉色驟變,正要說話,就見惜如輕聲地咳嗽一聲。健如當即鼓著雙腮,沉靜下來。

  羅律師還補充說:

  「據兩位金太太所知,金信暉先生沒有遺囑,但他有一個保險箱存在香港銀行,我看現在可以循正確手續申請開箱,看看保險箱內有沒有遺囑,再做最後定論。」

  健如立即接腔,道:

  「誰負責開保險箱?」

  「我建議由兩位金太太一齊去開箱,這樣比較公平。」

  羅律師這麼說,顯然是預防有其中一方在保險箱內找到了遺囑或是其他寶貴之物,有遮瞞或吞沒的行為。

  我心機一動,便道:

  「只是我姊妹兩去開保險箱還是未見妥當,我們請羅律師一同去開箱,把保險箱內的一應物品取出來,按照遺產法分類,比較合宜。」

  健如當然沒有理由反對,於是羅本堂說:

  「我派律師樓一個職員陪著你們去吧!」

  這樣子講定之後,羅本堂安排了一個日子,跟銀行辦妥手續,就通知我和健如去開保險箱。

  適逢是週六的上午,我沒等健如開腔,就建議:

  「把惜如和耀暉一同帶去好不好?」

  我之所以自動提出來,就是不要惜如和健如起疑心,覺得我已知道她倆是盟軍。

  保險箱開啟心之後,律師樓的阮先生預備了一個公文袋,當著我們把一應東西放進袋裡去,一同回到羅本堂的辦公室去檢閱。

  看來金信暉在保險箱內存放的東西都沒有什麼特別。

  都是一些商務的合約正本以及房地產契約副本,前者對永隆行而言,當然要貯存,但一切合約都有副本在公司內,依此行事,至於地契房契,正本又在律師樓手上,對一切遺產的承辦早有憑借。

  只有一個小柚木盒,很精緻,上面用一張灑金紙封好,然後在灑金紙上寫了兩行字,是金信暉寫給弟弟金耀暉的。

  耀暉弟:

  這個木盒內有一些小小玩意兒,都是我看著有趣,給你買下來的,希望你喜歡。

  別告訴人裡頭的小玩意是什麼,這是我們兄弟之間的秘密!請記著,你從來都是我疼愛的小弟弟。

  各人都認得金信暉的字,耀暉讀罷灑金紙上所寫的短柬,更是高興,道:

  「大哥一向待我都好,小時候,他帶我到海灘拾貝殼,也把各種奇形怪狀的貝殼放在小盒子內給我。」

  羅律師向我和健如說:

  「兩位金太太,相信這個木盒給金耀暉領走,你們不會有意見吧?」

  當然沒有異議了。

  於是耀暉興高采烈地把小木盒帶回家去。

  想不到的是金信暉原來如此地疼愛親弟。

  回到家裡去後,金耀暉飛跑回房間去看他大哥留下來給他的玩意兒。

  各人也就沒有再留心這件事了。

  過了好多天之後,偶然問起耀暉說:

  「大哥給你留下些什麼玩意兒呢?」

  耀暉說:

  「你要不要看?我去拿給你看。」

  之後飛快地跑去把那個小木盒帶到我房間來,說:

  「你看,你看!」

  零零碎碎的有自來墨水筆,有精緻的鑰匙扣,有動物樣子的擦紙膠等,全都是有趣的玩物,想必是金信暉看到了,覺得有趣,就給小弟買下來的。

  詠琴一看到了她叔叔有這個八寶盒似的玩意兒,就即搶前來,要分一杯羹。

  耀暉頂疼詠琴,隨手就把兩三件玩物給她拿去玩了。

  我在旁,忽有感觸,道:

  「金信暉留下來給我們的東西,怕是這一個小木盒內的最受歡迎了。」

  耀暉聽了這話,望住我的眼神有一點點的特別。

  這在當時,我也沒有留神記住。

  「你大哥很疼愛你!」我說。

  「對,大嫂也很疼愛我,且我相信大哥其實也頂疼愛大嫂。」

  不知怎麼小小年紀的耀暉說這活時,似是有感而發,有根有據似的。

  我只好苦笑,道:

  「你大哥留給你的,與留給我的就有天淵之別了,他留給我的是很多很多鬥爭和責任,留給你的儘是沒有人會與你爭的能逗你開心的玩意兒。」

  我這句話並非過態,事實的確如此,且很快就被證明了。

  過了兩個星期,我在永隆行上班時,律師樓來了個電話,是那羅律師的秘書,說羅律師有事要找我,請我盡快過訪。

  我問:

  「只我一個人來,還是要另一位金太太也一齊來呢?」

  秘書答:

  「羅律師只請你一位來。」

  於是我依約到羅本堂律師樓,見羅律師。

  對方一臉凝重神色,用手推一推鼻樑上的金絲眼鏡,對我說:

  「金太太,我們律師樓接到李余湯律師樓的信,他們代表金旭暉先生,提出要正式獲得金耀暉的監護權。」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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